关于地方人大监督成果转化推进政府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地方人大监督成果
转化推进政府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汉寿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袁佑清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使各级人大及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为更好地发挥县级人大监督职能,促进县“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面推进我县民主法治进程,根据县委安排,县人大常委会把“如何将地方人大监督成果转化推进政府工作”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紧扣新矛盾、瞄准新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具体实践工作,对如何充分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作用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现状
历届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监督工作思路,依法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切实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特别是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以来,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创新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努力增强监督实效,共听取“一府两院”工作汇报 45项,作出决议决定33项,形成审议意见书11份,开展执法检查 2次,评议了5个政府工作部门。通过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保障了宪法和法律在我县的贯彻实施,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推动我县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回顾总结一年多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监督内容有厚度。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紧扣发展大局和民生热点难点问题,始终做到监督选题精准、内容重点突出、工作成效显著。概括起来说,可归纳为“四个围绕”,即围绕加强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定期听取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情况的报告;围绕经济发展大局,加强对经济转型升级、生态文明建设、扶贫攻坚工作的监督;围绕推进法治进程,加强对民事审判、刑事审判、法院执行、刑事检察等工作的监督;围绕改善民生,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文化教育、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监督,实现了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与“一府两院”形成凝心聚力、共促发展的工作合力。
2、监督手段有亮度。实践证明,不断探索创新监督方式,是依法开展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的重要保障。县人大换届以来,我们注重探索创新,以创新推动监督工作向难度突破、向配套发展、向刚性着力。一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改变了过去被动听取汇报的工作方式。坚持会前深入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实地察看、查阅资料、现场座谈、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深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形成有问题有建议的调查报告;会中集中审议,建立了审议重点发言人制度,安排2-4名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围绕审议议题作重点发言;会后跟踪督办,要求“一府两院”对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四个月后在常委会上书面提交办理情况的汇报,接受再次审议。二是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积极采用问卷调查、听取汇报、随机抽查、接受投诉信函、开展回访复查等多种途径,坚持集中检查与分散检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执法检查与专题询问相结合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宽直接听取群众意见的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确保执法检查的实效。三是强化计划财政审查。政府预算“四本账”一并提交县人代会审查批准,做到全覆盖审查。高度重视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和民生预算的管理,促进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更加反映民愿、合乎民意、贴近民生。督促审计部门对相关单位专项资金开展重点审查,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四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从健全完善制度入手,先后制定了备案审查工作的相关规范,成立了相关专门工作机构,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已经步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
3、监督实效有温度。近年来,随着人大监督工作的不断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推动了中心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决议决定,推动了中心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推进了法治建设。通过依法开展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增强了县级国家机关的人大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水平,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三是促进了民生改善。坚持把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紧紧围绕教育、食品安全、社会保障、道路交通建设、环境保护等民生问题,运用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督促有关机关改进工作,较好地实现、维护和发展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四是提升了人大的地位和权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人大优势,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以自身作为提升了人大地位和权威,人民群众对人大的期望越来越高,人大在群众中的地位正在逐步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也在进一步彰显。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与问题
就汉寿县人大而言,造成监督成果转化难的问题,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外部环境的制约,也有内部环境的制约等等。主要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办理机制不健全,成果转化被搁置。长期以来,从全国人大到县级人大,只有对人大代表议案和批评、建议、意见的办理有正式的工作规则和要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收到建议案后,就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并在不同的时限内给予正式的答复和反馈。而对人大的调研报告所形成的意见和建议,至今没有形成有章可循的统一办理程序和流程。因此,对调研成果,除非把其中的意见和建议转变为议案或建议案提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才会办理;否则,只提交调研报告,大多数情况下得不到妥善办理。
3、监督手段欠刚性,成果转化被弱化。从现行的法律条文,对人大监督的手段有明确规定,但在现有的手段和方式的运用上,依然存在着有“权”不用,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存在:一是羞羞答答的质询。质询是一种非常好的监督手段,对某一问题进行质询,既可及时沟通情况,也易于弄清事情的是非曲直,还可以起到警示、教育、引导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既想使用又怕使用,监督主体理不直、气不壮,犹抱琵琶半遮面。而监督客体,本能存在着抗拒心理,认为是有意过不去,故意找碴子、挑毛病。质询手段运用得好的为数太少,有的干脆避而不用。二是瞻前顾后的罢免、撤职。罢免和撤职,是法律赋予人大监督的一种刚性手段。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故要进行罢免和撤职,是人大人事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树立人大权威的有力措施。但地方人大很少运用这一手段,自我束缚了手脚。三是很少启用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法律规定,对一些重大问题,常委会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一手段,在实际工作中很少运用过。因此在实际在工作中议而不决,决而不督,督而不果现象较普遍,难以对监督对象产生约束力,监督流于形式的现象比较明显。
4、领导思维存偏见,成果转化被忽视。一是人大自身认识存在误区,缺乏成果转化主动性。由于人大不是行政机关,不承担决策职能,人大的调研成果只能作为党委、政府的决策参考依据。因此,不少人大的同志认为,既然是政治体制决定了人大与党委、政府工作分工的不同,那么人大只要把调研工作做好了就行,对于意见建议能不能得到采纳是党委、政府的事,因而缺乏成果转化的主动性,在促进成果转化的方法和措施上考虑得不多,反而把成果转化过多地依赖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视和部门的主动采纳,这导致一些花了很大心血的调研成果没有发挥出应有作用,没有体现出自身的价值。二是一些职能部门领导对人大的调研成果转化存在一些惯性的思维偏见。认为人大组织只是安置因年龄问题不宜继续留任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干部的机关,自己的前途和命运不掌握在人大手中。因此,对人大的调研成果,高兴时就听听,随便看一下;工作事务繁忙时就搁置一边,时间一久,再好的成果也变成了“成年旧账”。三是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缺乏纳善言喜益论的精神和胸襟。特别是对人大倾其全力,并得到充分肯定和评价的调研成果,表面上也附和,实则不很乐意。究其原因,无外乎就是人大的调研课题,本应是本部门的业务职责,凭什么要人大参与?而且人大在形成调研报告中所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本部门规划甚至连想都未曾想过,人大提出来了,既超越了本部门的规划范围,又给本部门造成了某种心理压力。由于这种惯性思维偏见和狭隘的心理,致使人大一些独到的调研成果尘封荒废,更谈不上得到有效的转化和落实。
三、几点建议
调研成果的运用,是人大开展调查研究的根本目的,也是体现人大监督实效、树立人大权威的重要途径。由于人大开展工作不直接处理问题,而是通过提出建议、审议意见,作出决议决定等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因此,加强人大调研成果的转化尤为重要。
1、要营造转化环境。调研成果的转化也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环境。要加强对调研成果意义的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调研成果转化、自觉参与调研成果转化的良好氛围。人大常委会在调研报告交党委或“一府两院”后,要发挥好广泛联系群众的优势,积极造势,敲好边鼓,全力配合支持党委或“一府两院”转化调研成果的实际行动。
2、要拓宽转化渠道。有效的形式对调研成果的转化,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地方人大应进一步加强研究和探索,不断创新成果转化的途径。对专项工作的调研报告,经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后,可以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形式转交“一府两院”承办落实,给调研成果的转化赋予“法”的意义;对经济社会发展宏观问题的调研报告,要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重视和采纳,使调研成果进入党委决策层面;对具有借鉴意义的调研报告,可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加强调研成果的交流。
3、要强化后续监督。良好的监督反馈机制是提高人大调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人大常委会应高度重视后续监督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调研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包括督查督办、信息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实现成果转化制度化。对调研中形成的建议,要及时跟踪党委相关决策,适时听取有关单位落实情况汇报,必要时可听取审议其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对个别整改难度大、时限长的问题,可列入下年度人大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持续监督,推动调研成果的深度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