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人大机关公文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机关公文办理办法》、《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办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县人大机关公文是指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用于发布公告,作出决议、决定,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
第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县人大机关公文管理的工作部门,负责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公文办理工作。
第四条 县人大机关的公文办理包括发文办理和收文办理两个方面。其中,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拟制、审核、送签、印发、立卷归档等工作;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分发、承办、催办等工作。
第五条 公文办理必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公文管理的保密规定,实行专人负责,专职办理。公文办理人员应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确保公文处理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及适应范围
第六条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公文主要有公告、公报、决议、决定、规则、实施办法、通知、通报、会议纪要9种。县人大常委会日常使用的公文文头主要有五类: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县人大常委会文件、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县人大常委会公报及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
(一)县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主要用于发布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党组研究制定的制度和规定以及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向上级党委请示工作的报告和向同级党委通报有关工作的函等。
(二)县人大常委会文件。主要用于发布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行使决定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等方面的制度、规定、规则、办法等。
(三)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发布县人大常委会开展履职活动、检查指导基层人大工作,组织开展代表活动等方面的工作意见、活动方案和向上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报工作,向同级党委、政府、政协、人武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工作部门通报情况、交办事项和答复问题的公文。
(四)县人大常委会公报。主要用于发布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议案、议题,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一府两院”工作,实施人事任免的会议讯息,公布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传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格式。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办公室统一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标于六角括号内的年份和序号组成。发文字号应保持连续性,不得有重复或错漏。
(二)公文标题应当完整、准确、简要,一般应标出发文机关、公文主要内容和文种。
(三)除会议纪要、会议公报等有固定文头的公文不要求加盖印章外,其他公文必须加盖印章。印章必须与署名相符。
(四)抄送机关如涉及上、下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应按顺序分别排列;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的顺序排列。
第四章 发文的办理
第八条 草拟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行文表述上要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晰,文字精练,用词和标点准确、规范。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文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党组会议制定公文须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常委会议制定公文须经主任会议初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以办公室文件名义下发公文,须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经过讨论通过后的修订稿方可作为进入审签程序。报签首页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签发单,报送领导审批的拟稿一律使用打印稿。
第十条 县人大机关各委办承办的文稿,由各委办负责人校核。各委办报送的需要以县人大常委会或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应将代拟稿、转发的公文、附件等一并报办公室主任审核。
第十一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应当逐级认真细致地校对审核。公文校对审核的内容是: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3)涉及有关委办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4)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5)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6)已经领导审批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由办公室再作校核。如经会议审查和讨论,拟稿内容需作实质性修改的,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第十二条 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领导审批签发。
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签发;以县人大常委会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县人大常委会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主任、办公室主任会签,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签发;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主任和办公室主任会签,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签发。县人大常委会议公报、主任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常委会副主任和办公室主任会签,常委会主任签发。涉及法律法规的相关文件,内司工委主任要参加会签。
第十三条 拟稿人和文稿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文稿内容的真实性、适用的政策法规的准确性、文种及格式的正确性负责;人大办公室对文稿主旨和任务的明确性,文种和格式的规范性以及语言文字的准确性负责;签发人对文稿的政治性、发文的必要性、适用政策法规的准确性以及文稿的质量负总责。
第十四条 县人大机关公文签发后,办公室应按照发文字号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编号、付印。印制公文要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
第十五条 县人大机关公文要按照行文机关主体加盖印章,用印人员要严格按照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施印,加盖印章要与文件版头和文件签发的规定相一致。
第十六条 县人大机关公文印制后,由办公室或承办单位分发至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
第十七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加密装置。不得密电明复,或者明、密电报混用。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八条 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拟办、批办、分发、承办、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县人大机关公文由办公室保密员负责签收,签收公文应逐件清点,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登记。保密员负责公文的登记、分发、上报,公文登记应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密级、份数、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
(三)拟办、批办。对需要处理的公文,由办公室主任阅知,提出拟办意见(拟送领导人和部门阅知的范围,拟提请领导人审批的意见,拟转请有关部门研办的意见等),按规定程序送有关负责人审核、批示后办理。
(四)分发、分送。公文应按领导核定或批示的意见,及时送有关领导阅示或者有关部门研办。送有关领导的公文,按一定顺序送阅。一般传阅件按领导人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件则由后向前递送。
阅件人在收到文件后,阅批时间一般不要超过2个工作日。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做好记录,防止漏传、误传和延误。
传真件由办公室统一收文,办公室主任根据文件内容,按照工作职责提出拟办意见,由有关委办处理。
需要送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附签发单后再办理。需要急办的传批件,在拟办意见核定后,可通知承办部门负责人先行阅文,然后传批。
(五)承办。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结。对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并提出进一步办理意见。
交办的公文涉及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应明确主办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负责与协办单位研究协同处理。协办单位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不得推诿。
(六)催办。办公室应对公文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紧急、重要公文应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公文办结后,应注明办理结果和办结时间,并及时向有关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凡代表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机关参加其他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的重要文件、资料,应及时交办公室保管。各委办参加对口的全国或区域性会议带回的文件,可由各委办保存。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将公文的正本、定稿和有关材料立卷,由办公室定期统一归档,向档案部门移交。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一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销毁绝密级公文(含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